双峰尹某朱某因ldquo嘴馋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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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朋友,今晚有空吗?我家附近这条河的水位不高了,有没有兴趣一起去搞餐河鱼吃?
经你这么一说,我也有点想吃河鱼了!那今晚约一个呗!
电鱼的工具我都准备好了,就等你人来了哟!
就这么说定了,今晚见!
年2月23日凌晨2点,双峰县永丰镇四安村四安埠河的河面上,有一艘渔船在航行,船上一人负责开船电鱼,另一人负责抄鱼,经四个多小时的捕捞,两人收获了近五斤的小鱼。就在他们靠岸打算带着“战利品”回家时,被巡逻经过的民警发现并当场查获。经认定,被告人尹某、朱某所用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年5月26日,双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并当庭宣判。这是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双峰县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关于损害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依法规范审理并宣判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此案的办理,也是双峰县人民法院运用法治手段护航绿水青山,为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生动实践。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尹某、朱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国家渔业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失及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鉴于两被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两被告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在非法作业区域进行增殖放流;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同时承担专家评估费用元;并出具保证书承诺在非法作业区域巡河一个月,可以酌情从轻从罚。判决被告人尹某、朱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各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尹某、朱某在非法作业区域进行增殖放流,恢复水生生物资源;在非法作业区域进行巡河一个月,履行水生生物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在市级以上的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共同承担专家评估费用元。
(图片说明:在四安埠河增殖放流)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尹某、朱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并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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